陈兴良:刑事律师业务对刑法理论的促进
2024年11月2日,由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与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智识·生态·影响——法律服务新质生产力研讨会”在周泰律所隆重举行,就法学教育学科建设与律师职业、法学智识与律师执业技能、律师与法学课堂教育等话题展开深入研讨。
本文为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陈兴良老师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陈兴良教授在“智识·生态·影响——法律服务新质生产力研讨会”发言
全文共: 2805字 预计阅读时间: 7分钟
刑事律师业务对刑法理论的促进
尊敬的各位来宾,上午好。
今天参加周泰律师事务所举办的研讨会,同时也是周泰律师事务所成立四周年的纪念活动,感到十分高兴。周泰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以一种全新的姿态进入律师行业,其最大的特色是注重法律文化建设,密切与法学理论的联系,举办了一系列法律学术研讨活动,并以现代传播方式为社会提供法律文化信息资源。我多次参加周泰律师事务所的学术活动,最大的感受就是:周泰是一个有文化的律师事务所。周泰律师事务所的办所经验为律师事务所的多元化发展提供了典范,这是值得庆贺的。
我们今天研讨的主题是“刑事法理论发展与刑事辩护实践”,这个专题本身就很有文化。刑事辩护具有专业性、技术性,这是毫无疑问的。但作为一名刑辩律师,不仅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刑辩技巧,而且还应当具备较高的刑事法学术水平。德国学者考夫曼曾经说,法学者应当是实践着的逻辑学家,而且法学者还应当是实践着的语言学家。那么,对于刑辩律师来说,应当成为实践着的法学者。优秀的刑辩律师不仅要高质量地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而且还应当思考宏观的国家法治问题,将这种思考上升到法理的水平,从而超越职业的局囿,达到一个较高的思想境界。这当然是对刑辩律师的高要求,可能只有极少数人能够达到。但对于每一位刑辩律师来说,至少要有虽不能至,心向往之的愿景。
我国的律师事业和国家的法治建设是紧密联系的,法治兴,则律师事业兴。律师不仅是一种职业或者一个饭碗,而且是一种事业或者一个志业。刑辩律师每办理一个案件,都关系到委托人的命运,因此,需要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律师职业具有其他法律职业相似的特征,它是一个需要不断学习的职业。因此,律师应当善于学习,不断地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理论层次。这就涉及我们这一单元的主题:刑事法理论与刑事辩护实践的关系。我认为,刑事法理论对于刑事辩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刑事辩护也会为刑事法理论提供实践素材。因此,刑事法理论和刑事辩护是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事实上,大多数刑事法理论都来自于具体案例,因而刑辩律师事实上处在刑事法理论发生的最前端。例如德国著名的癖马案,就促成了从一个具体案件的争议中产生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同时,刑辩事业也最需要刑事法理论的支持,只有将最新的刑事法理论运用到刑辩业务中,才能为委托人提供最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我虽然长期从事刑事法理论研究,但我曾经作为兼职律师参与过刑事业务业务,因而对刑事辩护也十分关注,刑事辩护中产生的问题对于我的刑事法理论研究具有启发意义。在这里,是想与大家分享这段经历。我在1994年和1995年分别参与了两起火灾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其中,1994年参与了发生在深圳致丽工艺制品厂1993年11月19日火灾案的刑事辩护,我和龙翼飞教授以北京市第十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身份共同为第一被告劳某某(香港人投资人)辩护。本案的辩护词写于1994年8月4日,至今已经过去了正好30年。辩护结束后资料在律师事务所归档了,我自己没有保存。没有想到的是,今年春节在海南三亚见到原深圳市律师学会会长林昌炽律师给我带来了30年前我写的辩护词和判决书,并说他当时也参与了本案的辩护,这是他出道以来办理的第一个刑辩案件。正是这份陈旧的辩护词使人回忆起30年前的那场辩护。此外,1995年我和赵秉志、邓又天和赵长青教授共同担任新疆克拉玛依1994年“12·8特大火灾事故案的被害人代理人,参与了整个庭审活动。经过阅卷和会见被害人,我们撰写了长达一万五千字的代理词,该代理词刊登在《法学家》1995年第6期,至今仍然能从网上找到。这两起火灾案件,都是责任事故案件,我分别作为被害人和代理人以不同诉讼角色参与其中,深有感触。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我们过去只是简单地解读法条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刑法教义学理论的指导,因而很难适应案件中不同被告人责任的分担,并从法理上予以支持。例如在深圳致丽工艺厂案件中,我们辩护的被告人劳某某是香港投资人,并不参与日常管理。日常管理专门聘请了一名香港人担任经理,一名内地人担任厂长。在这种情况下,劳某某应当如何承担责任?起诉书是把劳某某列为第一被告人。但我们在案件材料中发现,在火灾发生前,消防人员曾经来厂里检查,查出了13项火灾隐患,并提供了整改意见书。以外还有两项没有写入整改意见书的内容:一项是以铜丝代替保险丝,另一项是逃生门被焊死。而这两项恰恰是引发火灾,及其导致70多名女工死亡的直接原因。在收到整改意见书以后,厂长打电话给劳某某汇报,但两项未写入整改意见书的内容并未提起。被告人劳某某的答复是:“容易改的先改,要停工停产、化大钱的,以后再说。”这句话被控方作为劳某某承担主要责任的根据,也就是说,劳某某没有让工厂马上整改,消除火灾隐患。但我们在辩护中提出,这次火灾的发生,主要原因是用铜丝充当保险丝和焊死北门没有打开。而这两条在书面整改意见书上没有写,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两条马上可以改并且不需要停工停产,化大钱。因此,火灾之所以发生,恰恰是由于这两条容易改的没有听从劳某某的意见及时改。如果按照劳某某的意见去整改,就不会发生火灾。最终,我们辩护的被告人从第一被告改为第二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而厂长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承担主要责任。这次辩护从效果上来说是成功的,但本案涉及监督管理责任的认定,我们并没有从过失犯的法理上进行辩护。克拉玛依火灾案的情况更为复杂,涉及责任人员10多名,包括火灾发生场所——剧院的值班人员、剧院的上级单位克拉玛依市工会负责剧院装修的相关人员,以及克拉玛依市教委,也就是此次演出活动的举办方的责任人员。但此次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也就是克拉玛依市主管教育的副市长赵某某并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对此,被害人亲属意见很大。在我们的努力下,副市长被追加为被告人。本案根据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发表认定为玩忽职守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为副市长赵某某辩护的是我的老师杨敦先教授,他对我说,火灾发生以后根本来不及抢救,赵某某在火灾现场也被烧伤了,她有什么责任?确实,赵某某在火灾现场并没有责任,那么,她的责任如何体现呢?后来,在代理意见中,我们把责任区分为火灾隐患方面的责任、疏散抢救方面的责任。赵某某的责任主要体现在火灾隐患方面,这其实也是一种监督管理责任。由于当时日本的监督管理责任理论没有传入我国,因而我们只能采用一般分析方法来论述各个被告人的责任,而未能从法理上进行论证。对上述两个火灾案件,在责任区分的时候如果采用监督管理责任的理论,就会具有很强的说服力。由此可见,无论是刑事辩护还是刑事代理,都离不开刑法教义学理论的指导。对于这一点我通过这两个案件而有切身体会。因为参与克拉玛依案件,我们还获得了司法部的三等功的奖励,并且在1995年我还被评为北京市首届十佳律师。这是一段令人难忘的经历。
最后祝愿周泰律师事务所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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